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57号 2008-03-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外资企业申报缴纳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仍使用原来的纳税申报表;内、外资企业申报缴纳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税款,则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纳税申报表。 二、各单位要及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掌握新申报表的内容、含义和逻辑关系及填报方法等。 三、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保证广大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新申报表的适用范围、填报要求、政策变化等。 四、CTAIS系统、网上申报等信息化程序的修改由市局负责落实,纸质表单由印刷服务中心负责印制。 五、在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3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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