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9]8号 2008-12-01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税收管理系统企业所得税减免原因代码等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原因代码及审批、备案权限一律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减免原因代码表》所列为准(见附件),减免原因代码使用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08年度已经使用原代码审批、备案的减免税项目,请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减免原因代码表》所列减免原因代码重新调整后,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备案程序及申报资料,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暂按省局辽地税发[2006]29号、辽地税发[2006]140号、辽地税发[2007]157号文件执行。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项目请在审批或备案时填入“减免税(其他)”项目中,减免原因代码为:020305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项目请在审批时填入“抵免所得税额(其他)”,减免原因代码为:0203060。减免税额的过渡期税收优惠项目请在审批或备案时填入“过渡期税收优惠”,减免原因代码为:0203054。税基调整类的过渡期税收优惠项目请在审批或备案时对应填入“税基类”其他项目中。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减免原因代码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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