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9]8号 2008-12-01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税收管理系统企业所得税减免原因代码等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原因代码及审批、备案权限一律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减免原因代码表》所列为准(见附件),减免原因代码使用从2009年1月1日开始,2008年度已经使用原代码审批、备案的减免税项目,请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减免原因代码表》所列减免原因代码重新调整后,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 二、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备案程序及申报资料,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暂按省局辽地税发[2006]29号、辽地税发[2006]140号、辽地税发[2007]157号文件执行。 三、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减免项目请在审批或备案时填入“减免税(其他)”项目中,减免原因代码为:0203055。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项目请在审批时填入“抵免所得税额(其他)”,减免原因代码为:0203060。减免税额的过渡期税收优惠项目请在审批或备案时填入“过渡期税收优惠”,减免原因代码为:0203054。税基调整类的过渡期税收优惠项目请在审批或备案时对应填入“税基类”其他项目中。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减免原因代码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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