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163号 2009-05-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汇总纳税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处)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1号 2009-03-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问题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 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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