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09]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17
摘要: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09]34号      2009-04-1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全面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多年来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为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随着国家立法的不断完善,科学发展观的深入贯彻落实,一些规范性文件与推动科学发展、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区科学发展的制度障碍。全面清理不合时宜的规范性文件,对于进一步优化我区政策环境,使各项政策措施更有利于推动广西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经自治区组织历次清理后各地区、各部门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停止执行。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以出口实绩或者使用国产货物作为条件给予生产者补贴等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内容的,同位阶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或者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的,要予以修改:

  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法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证件进行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4.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5.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重新制定。

  (五)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三、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方法进行清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规范性文件的政府工作部门在清理工作完成前2个月内按照前述清理原则逐件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组织进行清理,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定部门会同其他制定部门进行清理。

  (四)部门内设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设置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清理并决定停止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由设置该机构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重新制定。

  四、清理结果公布

  清理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统一公布本级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继续有效和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范性文件、优化我区政策环境,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清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抽调专门力量集中清理,落实清理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县级以上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对报送的清理意见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结果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同步进行,并分别在2009年8月底、2009年9月底、2009年10月底完成。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要在清理工作完成后10日内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县级市、城区)、本部门的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目录的电子文本送自治区法制办,由自治区法制办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由地级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确定,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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