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海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外资字[2010]22号 2010-05-27 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并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 专此通知。 附件: 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精神,并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令[2007]4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的有关规定,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基本条件: 本实施细则中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是指经过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外商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部门,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 (1) 对新设立不足两年的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 (2) 对设立两年及以上的外资研发中心,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达到: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外资研发中心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对外资研发中心的投资和专职人员的统计计算方法 (一)外资研发中心为独立法人的,投资总额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二)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三)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 (四)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应为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专职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须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以企业提交申请的前一日人数为准。 (五)在计算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和采购国产设备的原值一并计入,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2010年底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上述设备应属于财税[2009]115号文所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以下简称《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申报材料 (一)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原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研发中心为非独立法人的,应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外商投资研发中的确认文件(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 (三)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设备购置支出明细和清单; (五)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 (六)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的审核 深圳市外商投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海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资格审核工作。审核流程如下: (一)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海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我市情况,确定申报日期。外资研发中心向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的材料给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三)召开联席会议,对外资研发中心上报的申请材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四部门共同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 (四)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以在政府网站公告或在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公布名单,并将名单抄送商务部(外资司)、财政部(税政司、关税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备案。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上述公告和审核意见应在审核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做出。 (五)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在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深圳市国税局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09年7月1日至《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发布之日间已采购的符合条件的设备,进口设备部分可就已征税部分向深圳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采购国产设备部分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手续。外资研发中心办理采购设备免、退税的具体手续按照海关和国税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六、深圳海关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按照相应职责负责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 七、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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