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工商企字[2010]197号 2010-06-23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债权转股权是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新课题,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搞好调研,严格把关,保障债权出资的合法有效。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企业处。 山东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非货币方式投资,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公司债权人将其对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享有的合法债权转换为出资(认购股份),增加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公司债权转为股权不适用于公司设立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债权人应当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或者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shui5.cn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被投资公司股东有特殊规定的,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被投资公司应当是住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债权是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应当基于双务合同产生并以货币或实物给付为内容,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可以评估和转让;债权出资后公司净资产增加。 (二)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被投资公司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出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应当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 (四)债权人如果同时是被投资公司债务人的,该债权人实施债权转股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债权抵销所承担债务后的余额。 (五)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六条 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权人和被投资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债权转股权的原因; (三)债权的形成依据、时间; (四)债权总金额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份额;转为股权总数及各债权人所享有的股份; (五)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评估作价方式; (六)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 (七)协议生效时间。 第七条 依照《债权转股权协议》的约定,相关债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经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该债权的全体或者部分债权人享有的债权转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第八条 转为出资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资产评估应当采用同一基准日。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经审计确认的账面值,也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九条 公司以债权转股权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应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依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载明该债权的审计和评估情况,包括:审计及评估机构的名称、基准日期、报告文号及评估结果等事项。 验资证明还应当载明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基准日期、全体股东确认的作价出资金额、被投资公司财务报表的调整等情况。 第十条 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的注册资本不得分期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债权转股权的决议。 (二)债权人与被投资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 (三)被投资公司全体股东对债权作价出资金额一致确认的文件。 (四)同一债权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提交该债权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文件。 (五)债权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债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 (六)公司登记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以债权出资的出资方式;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公司债权转为股权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司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登记的出资方式为债权。 第十三条 被投资公司每年参加年度检验时,应提交相应的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市级(设区)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债权转股权变更登记的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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