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适用汇总纳税新政策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的企业暂定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二级分支机构。
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以下分支机构如果税率与二级分支机构不一致的,以二级分支机构适用税率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指总机构下仅有一个跨省分支机构的情况)。
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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