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商贸企业,今年计划招收几个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请问招用应届高校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否享受促进就业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第二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珠海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以上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新招用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属于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规定的人员范围,暂没有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2月,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在未有复审结果前,应如何申请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问:我公司购买汽车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牌照费、检测费、运输费、保险费、路桥费等税费,能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进一步明确: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购买价款,这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是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其次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贵公司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检测费、运输费等,应归属于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对当年发生的车船税、保险费、路桥费,可计入当期费用,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前扣除有何限制? 答:房地产企业委托销售企业售房,对其支付给销售企业的佣金或手续费税务相关规定如下: (二)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问:本公司2010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的条件,而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本公司的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在哪栏填报这扣减50%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的规定,所得可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在《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38栏“其他”中填报当年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金额。 问:职工在工作当中不慎出了事故,治疗费用已列入福利费,职工出院后单位给了一部分补助,这部分补助是否也列入福利费科目,在税前列支?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工伤事故员工发放的补助,可以作为职工困难补贴或生活救济费在福利费中列支。但职工福利费实际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应予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问:广东珠海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4版在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时,为什么申报系统中的利润表会没有“资产减值损失”这个栏目? 答:纳税人在使用广东珠海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4版时,在“新建企业”—“企业账号信息”设置时,“适用会计制度”应选择“企业会计准则”,那么对应的利润表中才会出现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纳税人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在设置“适用会计制度”时没有选择“企业会计准则”,就已经生成利润表,则该表就不会出现“资产减值损失”栏目。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纳税人,应把 “适用会计制度”修改为“企业会计准则”,并删除之前已生成的会计报表,再新建会计报表,那么新产生的利润表才会有“资产减值损失”栏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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