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国税12366热线问题解答汇总

来源:珠海市国税局 作者:珠海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1-07-12
摘要:问:为什么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有的是13%,有的是17%?如何区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问:为什么煤炭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有的是13%,有的是17%?如何区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居民用煤炭制品,税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条规定:居民用煤炭制品是指煤球、煤饼、蜂窝煤和引火炭。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综上述,经营煤炭产品的纳税人,应对照上述文件规定,区分煤炭和居民用煤炭制品,分别适用17%和13%的增值税税率。

问:豆芽加工厂外购豆子加工成豆芽后对外销售,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作了详细规定,其中食用豆类初加工,指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因此,豆芽加工厂外购豆子加工成黄豆芽、绿豆芽后对外销售,属于食用豆类初加工范围,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广东省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对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务机关实行预缴期备案登记管理。纳税人按如下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2.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一式两份)

问:我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工业企业,成立初期厂房建设一年半,2010年开始投产经营,请问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答: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对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的,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月份,将开办费核算的余额结转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

企业的开办费选择按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时,每年度结转管理费用的金额,在《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中汇总计入第27栏“管理费用”,并在《资产折旧、推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九)中第14栏“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中填列相关数据。

问:我公司共有两栋厂房,现将其中一栋闲置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该关联企业的法人是我公司的一个股东,请问这种情况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我公司计提该固定资产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对照上述规定,贵公司闲置厂房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该闲置厂房应归类为与本公司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因此该固定资产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问: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入发生的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可否作为期间费用,在预售房收入取得的年度,作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明确: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因此,企业在年度内发生与应税收入相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在当期扣除。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生产企业,本年度外聘专业单位为公司员工进行技术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用是否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依据是什么文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四条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因此,在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的前提下,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则应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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