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纳税人打电话说:她们企业是煤炭经销企业,经常用临时人员装卸煤,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说:税务机关检查辅导时说:企业员工必须有工资手册,否则不承认,说:应按劳务费用对待。 这里我谈谈个人观点: B、合同工,即:改革开放后签订合同的用工(多数企业都是这样的)。 C、临时工,即:临时性用工 2、临时工工资与劳务报酬的判定 B、对企业临时发生的事项——临时性招用人员——该事项结束即终止的。无论时间多长,企业所支付的报酬都属于——“劳务报酬”如:厂房遭受水灾,需要临时性招用人员清淤(或临时挖沟等)。不管给多少线,也不管干多长时间——都属于支付劳务报酬,需要限得报酬的人提供发票(可到地税开具)企业才能列支。 3、谈谈上述(煤炭经销企业)的情况,可有两种方法选择: B、什么合同都不签,每次装卸煤时都按劳务报酬对待,取得报酬人拿发票。 ★ 对与当地税务人员说的:“必须有工资手册”不是判定企业员工的直接依据(最多是一个旁证)。签订用工合同才是判定是否是企业员工的直接依据,还可以用“是否缴纳社保”进行判定(这一点也不是唯一的,因为招用农民工或外省人员是无法缴纳社保的)。 总之,无论是税务人员,还是企业财务人员,都应本着税法说的“真实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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