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5-04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本法规废止“三、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3.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本法规废止“三、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4.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见附件)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属于《公告》规定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公告》的要求,对企业报送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条款废止]符合《公告》第六条规定的实际资产损失,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延长追补确认期限,企业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上报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经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后,于3月15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四、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按以下规定处理: 1.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同时报送上一级机构;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上一级机构,应将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汇总后填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同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因财务核算体制变化,改为报账制的分支机构,企业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财务核算管理体制变化的情况,其资产损失相关明细表和资料由上一级分支机构申报。如发生争议或无法确定的,则由资产损失发生地分支机构进行申报。 2.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进行汇总后填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并填写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上述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3.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均为报账单位,会计凭证、财务数据均集中到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于每年5月31日前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总机构或省公司(二级分支机构)还应逐项(或逐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相关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实地核实的,可委托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资产报废、损毁、处置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 五、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表已纳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包括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于5月31日前通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 六、在《公告》前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已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可依据《公告》的规定对资产损失重新进行申报扣除。在此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进行审批的,依《公告》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公告》发布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发[2009]1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1]4号)同时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第二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1]24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八、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尽快将《公告》精神及时传达给纳税人,并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资料。 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要进行专项审核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公告》规定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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