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并做解读。 该文及解读内容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了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从未发过该文件及解读稿,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 国家税务总局将依法行使追究伪造公文者法律责任的权力。
“税屋”关于转发47号公告的郑重声明 本站在未能严格审核的基础上也在第一时间转发了47号公告,对此给财税同行造成的影响表示抱歉!在往后的财税法规发布上,将加强法规来源及真实性的审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 在该公告发布后的第一时间里,即有网友通过各种方式与本站核实法规的真实性,我们也一直在关注官方相关发布渠道,在未能进一步确认的情况下,随即删除该法规全文,以免在更大范围内传播。 税屋为非盈利性质的个人站点,创办伊始即以“提供财税同行交流学习的网络平台”为宗旨!自始至终未有收取任何个人及单位任何费用,仅仅以百度及谷歌官方投放的广告取得的微博分成来维持网站生存必要的相关支出。 税屋一贯坚持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杜绝虚假、色情及其它违规网络信息的传播。 税屋从未接受任何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的采访,对于媒体发布的与此公告相关的消息及解读与本站无关! 对于此次47号公告伪造误传事件,“税屋”同样也是受害者<有网友及媒体把伪造的对象直指'税屋',严重影响了'税屋'的非盈利性网站形象>,也由此提醒我们在平时的站点发布管理中需要更加规范、严谨,以净化互联网的大环境,不给虚假信息推波助澜! 特此声明!
更早之前的47号文: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329428.shtml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