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的专项检查案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09-30
摘要:对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的专项检查案例 2007年初,按照市局和分局统一部署,我们接受了对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的专项检查任务,历经三个月的内查外调,结束了专项检查工作。尤其是保险公司通过虚假发票列支手续费的查核和取证,使我们学到了很多保险行业的制度...
对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的专项检查案例


 

2007年初,按照市局和分局统一部署,我们接受了对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的专项检查任务,历经三个月的内查外调,结束了专项检查工作。尤其是保险公司通过虚假发票列支手续费的查核和取证,使我们学到了很多保险行业的制度、规定和核算方法,丰富了稽查经验。该公司下设十三个支公司及一个营业部,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我组主要负责对国际业务部和某支公司的检查,检查所属期为2004—2006年。
一、查前分析
为确保检查成效,检查前我们分析了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了检查思路。
(一)经营收入
1.保险公司的各项收入如追偿款收入、各项利息收入、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等是否全额计入经营收入。
2.是否按照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支付的佣金是否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二)保险成本
1.保险成本的含义及组成
保险成本是指公司在一定期间内经营保险业务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由三部分组成:业务支出、营业费用和各类准备金提转差。其中业务支出所占比例最重,主要包括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出保费等。
手续费支出是用于核算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保险代理人共分三种:专业代理、兼业代理和个人代理。专业代理指专业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机构(比如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指不是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公司(比如物流、货运公司、汽车修配厂)。个人代理是指取得保监会资格证书并从事代理服务的个人。保险公司为了增加保费收入,要支付代理人一定比例的代理手续费。
2.代理手续费是否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3.是否存在“通融赔案”,将理赔支出挪做它用。
4.是否存在“假退保”,将保费余额挪做它用。
(三)营业费用列支是否真实、合理
在这里着重介绍对代理手续费及营业费用的检查。
二、保险代理涉及的税收政策介绍
(一)代理手续费的规定
财税〔2003〕205号: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二)《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规定
国税发〔2004〕51号:为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经营行为,加强保险业和保险中介服务业税收征收管理及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要求各保险公司在向保险中介机构(专业代理、兼业代理通称为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劳务费等中介费用时,必须将各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统一发票》及“业务结算表”一并作为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费用的原始入账凭证,其他自制付款凭证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其他发票,不得作为支付中介费用的凭证。
三、检查过程
问题初现  困难重重
国际业务部2004—2006年保费收入为6.3亿元,手续费支出4800万元,在8%扣除比例内。经统计,国际业务部的代理手续费少量是支付给专业代理公司,并在2004年7月以后取得了正规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附有业务结算表,其余均为支付给个人代理的现金支出。手续费单据为保险公司自制,一式两联,上面列有险种、手续费、领款人姓名及领用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保险公司在支付手续费时须提供个人代理的详细身份(包括保监会认证的代理资质证明、所属单位、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缴纳所得税完税证明),同时提供相关保单以及计算依据。但保险公司以保险业务量庞大,保单统一装订保存,无法找出个人代理的相应保险业务为由,拒绝提供个人代理的任何信息。现金支出的不确定性,加上个人代理的流动性大,难以监控,让我们对手续费的真实性产生了疑问。
我们转而试着从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查找依据。应收保费由代理业务收入和直销业务收入两部分组成。直销业务发生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无需支付手续费。但保费收入账以及保单上都没有清楚划分代理业务和直销业务,保险公司只是在实收保费收入的8%比例以内列支代理手续费。企业不配合划分两种业务,又不肯提供个人代理的任何明细,我们就无法判断现金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检查陷入了困境,我们稽查组经过商讨后,认为检查工作的重点应该转变方向,从其他方面寻找突破口。
发票协查初露端倪
我们把检查的重点放在营业费用。首先对国际业务部三年的费用支出进行了比对,国际部营业费用支出金额大,并逐年增长。它下设几个二级科目:会议费、外事费、宣教费、修理费、公杂费、交际应酬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和其他费用等。其中,会议费所占比例最大,每年在120余万元左右。大量的会议费列支让我们感到由于交际应酬费的限额控制,企业会把开支列在会议费及其它费用中。经过认真筛选,我们选取了开具会议费金额较大、开具次数最多的三家酒店为协查对象。
在北方大酒店的协查中,我们将盖有某北方大酒店有限公司现金收讫印章、金额为25万元的三张《某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出示给财务经理时,她大为吃惊,因为此三张发票不在该酒店发票领购范围之内,酒店未发生此项接待业务,也从未收到25万元的会议款项。经过他们鉴定,所盖印鉴也不是该酒店的印鉴。她及时与地税局专管员联系,核实此三张发票的信息,原来这三张发票已出售给另外一家企业,但该企业已注销。我们随后协查另外两家酒店,结果是票据印章相符,款项也已收到。
国际业务部初露端倪的假发票鼓舞了我们,让我们在保险公司近一个月的检查中看到了一线希望。随后,在营业费用—外事费的检查中,两张10万元版《某市商业货物销售剪贴发票》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发票内容为海鲜,右下角代开单位名称为“某市国税局中心分局第三税务所”,很明显,发票上的印章是伪造的。为了证实我们的判断,我们通过一户式系统查询发票流向,查询结果是两张发票均发售给某市金州金座商厦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取得有力的证据,我们通过金州国税局票证科,到金州金座商厦有限公司进行协查。经比对相同发票字轨和相同发票号码的发票存根情况,金座商厦的发票存根联及剪贴卷完整相符,发票内容与海鲜无关,开票单位为某金州金座商厦有限公司。毫无疑问,国际业务部取得的是两张假发票。此时,我们已深刻感觉到,保险公司的费用列支虚假,发票使用极其不规范。同时,五张假发票也给我们稽查人员敲响警钟,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不能只停留在账面上就账查账,应该开辟新思路,深入调查,掌握其违法的确凿证据。
深究细查选取重点
不能查实个人代理现金手续费支出的疑问让我们心里无法塌实,既然出现了假发票,那么它的存在绝对不是孤立的。我们暂停对国际业务部的检查,想法从某支公司寻找突破口。
某支公司2004—2006年保费收入为3.1亿元,手续费支出为2400万元。某支公司与国际部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支付兼业代理手续费。兼业代理指不是专门从事保险中介服务,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公司(比如物流公司、货运公司、汽车修配厂)。受国际业务部假票检查的启发,我们对某支公司取得的《某省某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格外留心。我们重点挑选出128笔单张金额在四万元以上的服务业统一发票及相应的转账支票、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最终锁定32户兼业代理单位进行协查,金额1100余万元。
经审查,这些发票存在以下问题:
1.即使在2004年7月以后,某支公司支付兼业代理手续费取得的也不是正规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而是《某省某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2.发票后没有附列的业务结算表,没有险种、手续费率、保单编号、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计算方法等。
3.连号的两张发票的开票单位为两个不同的单位。
4.同一开票单位的开票时间与发票号码顺序颠倒,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号码为0173182的发票开具时间在2005年8月25日,号码为0173183的发票开具时间在2005年6月25日,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存在问题的可能性大。
32户企业里涉及金额较大,与保险公司业务往来较频繁的是XX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和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从税收管理员处得知这两家单位虽没有注销,但是已经没有实际业务。当我们告知其经理需要协查时,两家都推托不在本市,然后就人间蒸发了。这就更加证实了我们的怀疑。
为了落实这些疑点,我们来到地税局票证部门。在票证部门同志的鼎力协助下,128张发票中除了三张发票属于开票单位自购外,其余125张均不是开票单位所领购,其中有6户开票单位在国税及地税查询系统中根本不存在,有8张发票不在地税局发售的发票之内。至此,可以断定某支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均存在严重问题。
资金流向揭出违法事实
地税局的取证坚定了我们一查到底的信心。但是,假发票还不能完全证明手续费支出的虚假。开票单位是否真正发生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司的款项是否真正付给开票单位,有待我们进一步核实。之后的近一个月里,我们小组开始了对其余30户兼业代理的调查取证。随着大量的证据收集,保险公司虚假发票列支的事实终于浮出水面:发票上的印章单位从未收到保险公司的手续费,印章也不是该单位所提供。
对于采取逃避方式的两家开票单位,我们将40张发票涉及的68张转账支票、380多万元的付款信息通过某支公司开户行建行青泥支行进行资金流向的查询。终于查实,68张支票的款项没有付给开票单位,而是付给14个个人资金账户上。至此,整个假票的取证工作圆满结束,保险公司利用假发票虚假列支手续费的违法事实终于水落石出。
四、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列支的手续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案件评析
(一)目前保险行业手续费率在逐年增长。由于超8%手续费率要进行纳税调整,一般分公司年初下达手续费计划时均核定在保费8%比例内,但这并不是手续费支付的实际水平。实际上,基层公司在账面手续费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额时,便通过其它变通手段解决。这是导致保险公司编造虚假发票列支的真正原因所在。
(二)通过信息化手段完善对普通发票的管理。对使用服务业发票列支的情况应引起重视,通过内查外调,提高识别真假发票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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