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的误餐补助是否取得发票才可列支?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1-27
摘要:  问:我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

  问:我公司业务人员出差时,填列出差的误餐补助一般都没有发票,对于此项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饮发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没有餐饮发票,是否可以凭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填列报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对于企业支付给出差职工的差旅费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注意合理性的要求。这里支付的差旅费补贴要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的原则,可能一些地区会有标准的要求,也属于合理性的一个判断原则,但并不需要一定取得餐饮业的发票,可凭企业制定的标准及规章制度制表发放。

 

      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
      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处理?

      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

      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
      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

       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
       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补充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媒体报道:
    财政部就242号文件答问 新规定不溯及既往
    
财政部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有关问题
    
财政部明确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不影响个人所得税
    
职工福利补助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福利应纳入工资饭补等需缴个税
    
房补车补餐补今后统统要缴个税
    
饭补等福利也缴税百姓“无奈”胜过“关心”
    
财政部发文对补贴要征个税联通员工内部差价消费或包括在内
    
谨慎支持“福利费”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财政部的文件并非是额外增加个人所得税
    
个税政策缘何引来“质疑”不断
    
帮您算算账:800元补贴可能交200元税
    
饭补通讯补等福利缴税,不必大惊小怪     
    规范企业福利费并非税收政策调整   

    关联政策:
    国税函[2009]259号 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号 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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