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补充通知[全文失效] 深地税发[1999]19号 1999-01-0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市局以深地税发[1998]457号转发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的通知》(粤交运函[1998]1971号),为进一步明确我市道路旅客运输统一票据式样,现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所有客票票面上的“(票价)含保险费、公路基金及代收过桥(渡)费”字样取消。 二、“站上补充客票”和“随车金额客票”这二种剪裁式发票除取消上述字样后,“票价”两字重新调整字距和位置(见附件)。 三、原其它定额客票继续使用。 附件:“随车金额客票”和“站上补充客票”样式(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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