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 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统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和减免程序,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条件 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按规定缴纳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给予免征当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照顾。 2.上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20%以上,且累计亏损额达到注册资本金50%以上的严重亏损企业给予减征30%-50%的照顾。 3.当年新办单位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期上一年新办单位,按实际经营月份(以工商注册为依据)计算征收。 4.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当年有严重偷税行为的单位,不论符合上述何种减免条件,均不给予减免照顾。 二、减免程序 1.实行征前减免的方式,每年4月1日-4月30日为减免申请的受理期,由单位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2.各地税分局在审核单位报送的申请减免材料后,于5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地税局。 3.市地税局规费管理局初审后,提交局减免税领导小组审定,会同财政、市残联完成减免审批。 三、减免需上报资料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证明材料; 3.审计报告和会计年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12月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