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的功能风险分析 例言之,某案件的功能风险分析如下:“A企业在2008、2009年期间,主要从事M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主要行使生产、存货管理及品质管理职能,并相应地承担全部的生产风险、一定的市场风险、退货风险、外汇风险和品质风险。……可被认为是承担一定功能和风险的制造企业。” 有时,功能风险分析中对企业的定位,会对税企谈判产生影响。特别是在涉及跨国集团的案件中,企业有时会坚称其在华的部分是“合约制造商”、“简单加工企业”,而非“承担一定功能和风险的制造企业”,目的就在于人为地重新筹划集团生产链条中在华企业承担的功能与风险,减少对在华企业的利润分配。 (三)企业的可比性分析 例言之,某案件的可比性分析如下:“根据P事务所提供的2008年和2009年同期资料分析,……该产品可比企业2006、2007、2008年完全成本加成率(中位数)分别为X、Y、Z和V,而企业近三年数据明显偏差较大……故认为疑点较大,需要对可比企业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 当然,到了具体调整的阶段,若选择“可比企业法”,则工作就更艰深、复杂得多了。 第三步:调整 谓之“特别”,自然是为了区别于“一般”。“一般纳税调整”指的是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换言之,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差异而形成的。两者差异明显。 简言之,“特别纳税调整”即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狭义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口耳相传耳熟能详的“反避税”(字节更长一点的属于专业性词汇,严谨周密贴切有没有)! 2009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详细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办法》第2条)。这是反避税工作宪法式的纲领性文件,是精神的引导与操作的指南,欢迎大家积极围观! (二)转让定价管理的方法列举 回顾我省多年以来的转让定价调查,如今的进步突出表现为思路的更加开阔、选择的更加多样。之前所有的摸索与坚持,都为当下累积了经验,让我们有更强的自信,去尝试更多的方案、寻求更大的创新,不甘华山一条路,多法验证更放心! 细言之,一般可选的方法主要包括:价格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条件成熟时,价格法可以是首选,却也不是硬性要求。 至于新人理解的嘛:方法多种多样,但基本思路倒也统一,也即“从一般看个体,以普遍推具体”。先定性,找同类企业、同类产品;后定量,将多余的功能、利润剥离,适当调整个体间的差异??平衡就好,相对公平。 毕竟,这些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通常是因为企业不提供最真实、最完整的资料,税务局才进行调整;在无法获得企业的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数据都只能是相对的、推算的,自然不可能百分百到位,能做到尽可能的公平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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