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详述: “非受控”:即“不受控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推定这样的数据相对公平。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故适用颇广。但实际操作时对筛选条件的设置很是关键,对数据库的充分运用非常重要,也很花心思。同时,这个方法颇有技术难度,常见的字眼包括OSRIS数据库、BVD数据库、概率论、统计抽样法、定价方法测定、定性定量分析、方差、标准差、四分位法…… 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办法》第24条) 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办法》第25条) 4.交易净利润率法。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办法》第26条) 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办法》第27条) “简单加工企业只能分到较少的利润”本身就是个伪命题。试问:中国的企业就全部都是简单加工企业简单加工企业就一定是低利润“较”什么为“少”低至多少算合理1%和4%之间差距百分之三百,分割的标准如何才是公平 追问下去。总不能一开始就放弃。 除了上述方法,《办法》同时规定: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根据本章规定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属于兜底条款,充分弥补了列举法无法穷尽所有状况时的漏洞,为税务机关留下灵活创新的可能。 总结一下:八字箴言“测算评估,多退少补”。 友情建议:企业妥妥提供材料,我们稳稳设计方案;企业拖拉磨唧,我们依然淡定!方法没有唯一,不怕没有过桥梯! 以上两条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博君一笑。 第四步:结案 只是实际工作中,这个过程可能是几个月,大半年,甚至数年。方案倒绝对不可能是一稿,肯定是稿了又稿,继续稿,稿来稿去,稿不定,还得稿,稿啊稿(循环往复N次)……稿定。 个中滋味,如人饮水,冷暖自知。 (二)不可忽视的“其他” 2.妥当善后,应对双边磋商。根据《办法》第98条的规定,对关联交易一方实施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涉及税收协定国家(地区)关联方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将根据税收协定有关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开展磋商谈判。 毕竟国际税收是在国与国之间分享税源么,沟通协商很重要。这件事自有总局牵头,我们要做的,就是把每个案子都做到四平八稳、底气十足,山崩面前不变色,谈判桌上不心慌! 结语:小论“事前”的重要性 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d Pricing Agreement,简称APA)便是一种极具可操作性的事前防范,是对未来事项作判断,其突出特点在于:税务机关把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调查,其调整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化被动为主动。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和文化背景下,签订预约定价方案、搞好源头控制,或许更符合国情。当然,我们也应深入挖掘、充分发挥双边/多边税收协定等国际协定的作用。税收宣传可以营造更加和谐的“软环境”,利于长远。细节处下足功夫,功夫不负有心人…… 林此总总,以及更多。概言之,就是要尽力实现多方合作,全力做到多管齐下。要相信,世界总会因我们的努力而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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