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接触反避税工作以来,最大的感想就是:为避税,各企业频出奇招;想查案,怎一个“复杂”了得! 所幸万象纷乱中,总是有一点规律可循的。单就案件的办理本身,我姑且将之分为“选案、立案、办案、结案”四步,草拟成文,还望各路前辈多多指教! 第一步:选案 第二类,可看作“利润率异常”企业,通常表现为或是账面长年亏损但仍未倒闭,或是利润率持续偏低、异于行业的一般水平。但随着税务局管理力度的加强,企业愈发“乖觉”,故我们对账面利润的判断也愈发需要新的思路,详见下述。 第三类,涉及企业的关联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有关联关系或关联交易,就很有可能存在转让定价等问题,故而需要特别关注。但如何从薄薄的9张报表中发现“猫腻”,就是税务人员智慧和经验的体现了。 (二)新思路 可见,定式思维、固化观点、自设上限之类的想法万万要不得。经验仅供参考,事实才是王道。落实到具体个案,一定要用证据说话,不轻易以旧知推未知,不随意以预测代观察??一切的一切,都要从实际出发。 (三)多观察 第二步:立案 一般来说,案头审计需要完成对下述三个方向的论证: 我个人对此项制度设计的理解是:资本类所得嘛,很有点“无本万利”、“不劳而获”的味道,所以相较于“付出汗水”的劳务所得,我国要稍微“分一杯羹”。而采用“预提税”的方式,就是为了与外国分享税源;外国纳税人在向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根据两国的税收协定和税法规定申请抵免。 疑点二,该公司全部进项为关联交易,且价格受控。 假设C、D为关联企业,E为第三方企业,各自处于税率不同的三个国家。C对E的市场售价为200,则两者税赋差:11-6=5。有差距就意味着有更多利润,也就意味着诱惑力。但不合理的关联交易严重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故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按合理的交易价格计算并追回税款。 疑点三,该公司与同行业企业相比,利润水平明显较低。利润率是个“硬”指标??加上引号,表示这个结论是相对而言,当然事无绝对,总需个案分析。详见上文,不再赘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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