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1]403号 1991-11-25 经全省地方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就一些地方在房产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 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凡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的,仍按帐面固定资产原值依规定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企业房改后,其职工宿舍计征房产税问题 由于各地对房改的实施办法不同,实施的步骤快慢不一,在目前房改尚未全面铺开,住房租金未达到商品房租金标准的情况下,对已实行房改的企业的职工宿舍,不论按何标准收取租金,仍暂按房产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企业单位将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企业将自用的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无论是收取租金还是管理费或折旧费,都只是企业内部核算上的问题,不应视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产仍按按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四、关于旅馆、仓储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问题 旅馆的房租收入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是属营业性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同,因此,对旅业,仓储业的房产,仍按其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91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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