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税收的前提:纳税人的自觉遵从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梁发芾 人气: 时间:2013-03-23
摘要:  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据说正酝酿执行地产调控 国五条 的细则。针对一些购房者采取 假离婚 以避税的做法,细则将对北京户口单身(含离异人士)进一步限购,仅鼓励单身或离异人士持有一套房。    国五条 这种与家庭拥有住房数量有关的税收,一定会引起...

  北京市住建委等部门据说正酝酿执行地产调控“国五条”的细则。针对一些购房者采取“假离婚”以避税的做法,细则将对北京户口单身(含离异人士)进一步限购,仅鼓励单身或离异人士持有一套房。

  “国五条”这种与家庭拥有住房数量有关的税收,一定会引起“假离婚”以规避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制定细则以打击“假离婚”,实际上会伤及更多无辜。

  征税和逃税,本来是一对难解的矛盾。有税收,就一定会有逃税避税。但是,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规避税收,为规避税收要付出怎样的成本,那还是取决于这项税收对人们带来的负担到底有多高,他从规避税收中得到的好处有多大。如果一项税收给人们带来的负担是可以忍受的,规避税收的成本是高昂的,结果是得不偿失的,那么,人们一般也就不会处心积虑去逃税避税了。但如果税收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人们已经无法承受,则人们会采取极端的措施以规避税收的。

       举两个例子——
  1696年英国实行“窗户税”,这是房产税的前身。政府数老百姓的窗户而征税,窗户多则房子大,税收也就相应要高。这项税收影响到好多穷人的生活。不少人为了减轻负担,索性将一些窗户封起,宁肯住没有窗户因而就没有阳光和自由流通的空气的黑屋子;也有一些住户将窗户改装成能开能合的活动窗户,税务官员来检查时,便将窗户关上,窗户与墙壁浑然一体,看不出来。税务官员离开后,再把窗户打开;有些人为了少缴纳税款,在房屋建造时尽量少装窗户,甚至不开窗户。法国大革命后也实行门窗税,结果大量穷人家的房子都只有门,没有窗户。雨果在《悲惨世界》中控诉过门窗税,认为它严重降低了穷人的生活质量。显然,窗户税和门窗税给人们增加了很大的负担,人们不得不在窗户和纳税之间进行选择,为了避税,宁肯不要窗户。

  中国历史上,为了规避赋税徭役,往往也有耸人听闻的做法。典型的是宋朝人为了规避徭役甚至不惜“嫁母析户”。宋朝的徭役是根据户等高下和人丁多少来分派的。人丁多,户等高,必然要承担更多更重的徭役,此徭役往往让中产之家倾家荡产。对此赋役负担,权势人家可以通过作弊,以“诡名子户”等手段予以规避,无权势的普通人家,也各有奇招。历史记载说:“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为什么要将寡母再嫁呢?原来,为了防止人们分家析产以逃避徭役,唐宋政府严禁祖父母、父母在世的时候,儿孙们“别籍异财”分家析产过日子。在宋朝的时候,老人在世,而儿孙们别籍异财,就犯了十恶不赦之罪的第七条“不孝”的重罪。那些父亲已经去世而寡母尚在的人家,将老母亲改嫁后就可消除兄弟分家的障碍。此种行为几近突破伦理底线,但记载此类事件的人们并未过多谴责这些人的不孝行为,因为重税重役压迫下,可怜的人们万不得已才出此下策。

  回到“国五条”二手房个税的案例。为避税,有人使用“假离婚”的下策。在我看来,出售二手房而缴纳个税,对于售房者来说,并不会成为沉重而无法承受的负担;为避税而“假离婚”,此行为确实谈不上高尚。然而人们不惜以婚姻为儿戏,出此下策者,实在是因为,在目前中国税收大环境下,人们对于税收的认同度非常低,人们的税收遵从度也非常低。一项税收,不能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赞同和奉行,人们对于税收的态度是能规避则规避,规避多少算多少。实在无法可想的时候,自认倒霉。

  为什么会是这样?税收遵从度至少与这些方面有关:税收是否适度,是否公平合理,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受到尊重。适度是说纳税人能够负担得起,不至于被税收压垮;公平合理是说税收尽可能要符合受益原则,尽可能使受益多的多负担,不受益者不负担。不仅如此。在现代社会中,纳税人对一项税收产生认同并自觉遵从,还必须具备更高的条件,即一项税收要充分满足纳税人的赞同权和监督权。在立法过程中纳税人参与并且表示了赞同的税收,就有更高的遵从度;能够用于合理的地方并且能够受到纳税人监督的税收,也更能够得到纳税人更高的遵从。相反,那些被强加的税收,那些一旦被征收入库,便进入黑箱运作,被贪污,被挥霍,被浪费的税收,就很难得到纳税人的遵从。目前中国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不高,正是因为在如上这些方面都存在欠缺。税收或者不公平不合理,或者超出人们负担,纳税人的权利则一无例外地被忽视,被压制。

  真正有效的税收,一定以纳税人的高度遵从为前提。如果没有纳税人心悦诚服的遵从,任何细密的实施细则,都无法规避税收的行为。北京市用只许单身人士拥有一套房的办法去打击规避税收的“假离婚”,除了误伤更多无辜,一定还会催生新的避税奇招。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