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13]66号 2013-9-23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1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目录中新增了诸多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此外,目录还调整了原有的晶硅太阳能光伏电池生产用全自动印刷、烘干、烧结、测试分选系统名称及零部件清单。 国家拟定的光伏业振兴刺激计划,包括光伏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税率,将较现行税率下调50%,与风电项目看齐。现行的光伏发电增值税率约为17%,而风电增值税约8.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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