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建房与旧房的认定标准 2、问:旧房及建筑物转让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指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包括:按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发票所载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的金额以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其中,每年的确定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比如,29个月的为两年,31个月的为三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是单位的,我市暂按转让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为个人且转让非住宅类的其他类型旧房及建筑物的,也暂按转让收入的2%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预征、核定征收方面 财税[2006]21号第三条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国税函[2010]220号明确了清算环节的滞纳金征收问题。 2、问:有产权的停车场、车库(位)在土地增值税预征或核定征收时,如何确定相关比例? 3、问:拍卖破产企业土地时,对无法取得相关成本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 答:样板房、会所、售楼处、物业中的家具、电器等设备,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时不能包括家具、电器等设备的价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2、问: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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