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单位确认问题 2、问: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二、扣除项目确认方面 2、问:如何区分开发间接费用和房地产开发费用? 3、问: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境外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境内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4、问: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如何计算增值额?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进行“三通一平”等),不进行房屋建造,即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出去的,如何计算增值额? 答:根据国税函发[1995]110号的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时支付的价款、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不能加计20%扣除。 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进行“三通一平”等),不进行房屋建造,即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出去的,在计算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金额、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以及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税金,再加计开发土地的成本的20%。 5、问: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如何确认收入或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额? 对于在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的,无论投资(联营)方或被投资(联营)方是否从事房地产开发,均按照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问:车库(位)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 二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使用的车库(位),按规定是不得转让的。若建成后移交给物业公司管理的,其收入已含在房价中,准予扣除相关的成本、费用。若房开企业建成后未移交给物业管理,而是以自身名义出租给业主使用的,无论租赁期为多少年,不确认相关收入,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包括地上单独建造的车库和部分地下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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