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动健儿的奖金,有什么税收规定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09
摘要:关于运动健儿的奖金,有什么税收规定  近两天,女足亚洲杯决赛,北京冬奥会比赛吸引了国人的目光,引来了阵阵欢呼,当运动健儿摘金夺银后,各类奖金自然会纷至沓来,不仅国家会对获得奥

关于运动健儿的奖金,有什么税收规定

  近两天,女足亚洲杯决赛,北京冬奥会比赛吸引了国人的目光,引来了阵阵欢呼,当运动健儿摘金夺银后,各类奖金自然会纷至沓来,不仅国家会对获得奥运会奖牌的运动员发放奖金,各省、市、县政府,或企业都会对运动员给予不同额度的奖金。

  一些网友会好奇,运动员取得奖金,企业支出奖金,会涉及什么样的税收问题呢?

  一、运动员——个人所得税

  运动员取得奖金所得,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运动员获得省级以上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省级以下政府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省级以下政府的奖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给运动员的奖励,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给予运动员的奖励,同样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捐赠企业——企业所得税

  企业对运动健儿的奖励支出,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

  企业直接对运动员奖励,相当于企业向个人实施了直接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直接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将资金捐赠给组委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晶晶亮的税月整理补充
 



  2014年7月的解析——

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会计分析

  足球运动员的转会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认定为一项资产。但是,临时性转会费和永久性转会费的会计处理却不大相同。

  本届世界杯比赛激战正酣,与世界杯有关的话题近日也成为了微博的热点。关于明星球员的转会费问题,会计该如何处理呢?

  转会费的会计界定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具体而言,资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根据中国足协对国内转会的规定,转会可分为临时转会和永久转会。经双方协商定期借用运动员的为临时转会,临时转会期限一般为3个月~l年,租借期满运动员必须回到原俱乐部。由于临时转会持续时间较短(少于1年),对该过程中涉及的转会费都予以费用化,不涉及接受俱乐部对转会运动员的拥有或控制的问题。运动员所有权转让为永久转会,永久转会应签订两年以上合同,在合同持续期间,除足协组织国家队进行代表国家对外比赛时有权调用各俱乐部运动员外,运动员必须服从其所在俱乐部对他的调配。在该合同持续期间,足球运动员可视为为足球俱乐部所拥有或控制,由此所引起的转会费可作为俱乐部从事的一项投资活动。

  2.必须具有可计量性。足球运动员转会时转会费的确定由接受和转出俱乐部双方协商,转会费的定价应当与该球员将给俱乐部带来的未来收益相关。一个球员的身价,在转会的时候就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近日传来球员转会的身价破亿,创造了球员转会费的历史记录,明码标价的高额“转会费”背后的球员人才博弈,将是第20届世界杯后各大俱乐部不惜重金激烈争夺的焦点。

  我国转会制度下,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对于所有中国足协的在册运动员,其转会费是以运动员转会前的年收入为基数,然后乘以加值系数得到的,其中,运动员的年收入包括:工资、训练津贴、合同中规定的奖金和出场费。而加值系数主要考虑5个方面的因素:(1)俱乐部系数,它等于转出俱乐部系数和转入俱乐部系数的平均值。而实际的俱乐部系数是由中国足协自己定义的,比如甲A第1名为3.4,其他甲A球队按名次递减0.1。(2)运动员年龄。根据规定,对于25岁~28岁之间的运动员,其系数增加1,每减少1岁加0.1(至18岁),每增加1岁减0.1。(3)是否是国字号球员。如果是当年国家队集训名单上运动员则系数增加1,国奥队为0.6,国青队为0.5(3项中只计1项)。(4)其他荣誉。比如,如果是当年全国最高级别比赛的最佳运动员和最佳射手,那么系数再增加1。(5)是否为运动健将,如果是,则系数加0.5。可见,足球俱乐部对运动员进行的转会费的投入,完全是可计量的。

  3.必须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转会费是否属于俱乐部的一项资产,关键还在于他是否能给俱乐部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球员为俱乐部创造出的价值是他们能力的体现,从另一个侧面来说,俱乐部关心的是球员在未来特定时期内能为球队创造的价值。俱乐部转入(购买)一个球员,实际看重的是他未来能为球队创造的价值,而不是他已经创造的价值。

  综上所述,对球员的永久转会费,可以认定为俱乐部的一项资产。

  转会费会计处理

  根据中国足协的规定,转会费是指凡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在变更所属俱乐部或代表其他俱乐部比赛时所进行转会过程中,由接受俱乐部向原俱乐部或培训单位一次性支付的金额。转会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二种方法:

  (一)永久转会作为俱乐部的一项无形资产进行资本化并在合同存续期内摊销。对于技术使用权,一般适用于无形资产,按照中国足球俱乐部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职业足球运动员是足球技术的载体,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球员技术”,并以运动员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转入球员:以实际支付的转会费入账。

  2.换入球员:依照有关非货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3.运动员永久转出:运动员转会到其他俱乐部,按无形资产销售核算。

  4.运动员临时转出:运动员租借到其他俱乐部,依照租金收入核算。

  5.运动员提前退役:以其所余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6.摊销:合同有期限的,按合同处理。合同无期限的,以运动员30周岁退役为计算基础,以30减运动员实际年龄数之差,确定该运动员技术资产的摊销年限。

  7.由本俱乐部自己培养并与本俱乐部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运动员。因其成本已列入当期损益,故不再核算,仅记载于球员技术台账。

  (二)临时转会费作为俱乐部的一项开支全部予以费用化。运用这种方法,接受俱乐部支付的转会费就不作为该俱乐部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无形资产,而在签订合同之时,作为当期发生的费用,列支于利润表中。相应地,转出俱乐部则把该项转会费作为签订合同当期的收入,一次性计入损益。

  因此,对永久转会费,可进行资本化并在合同存续期限内合理摊销;对临时转会费,可全部予以费用化,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

  案例解析

  假设球员A由EFG俱乐部转会到ABC俱乐部,花费了转会费2400万元。A与ABC俱乐部签订合同,签字费40万元,合同期限为4年。

  ABC俱乐部球员转会费相关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无形资产——球员技术——A(转会费、签字费等) 2440

  贷:银行存款 2440

  采取直线法摊销当期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610 (2440÷4)

  贷:累计摊销 610

  假设EFG俱乐部核算球员A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400

  贷:无形资产等 1000

  营业外收入 1400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秀青 秦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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