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核定定额方法 第十条 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各地核定定额的方法,核定定额方法原则上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以下简称主要成本费用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成本费用法,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双定户的经营规模主要指标和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基础上,确定其每月经营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 双定户如未能全面提供或提供的主要成本费用支出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核定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月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 2.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所得额-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月经营额×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 3.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12×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 1.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 2.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12×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三)既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又缴纳营业税的双定户: 1.核定营业税(增值税)月经营额=[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比例/(1-所得率)], 2.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比例=缴纳营业税(增值税)部分的成本费用支出/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具体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3.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缴纳营业税部分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所得率+[缴纳增值税部分的月均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所得率)]×所得率-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12; 4.核定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12×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所得额是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所得率=(经营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但尚未扣除业主费用的余额)/经营额=所得额/经营额。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核定。 第十三条 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纳税人经营多种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所得率。 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组织下级地方税务机关开展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行典型调查,通过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深入了解其全面的生产经营状况,并确定具体的核定指标(经营项目、计算单位、地区类别和其他相关指标),运用主要成本费用法测算每一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制定《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附件1)。为确保该最低标准的相对准确和合理,具体典型调查户数应占双定户总数的5%以上。 《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适用于新开业双定户的初始核定,其适用计算公式如下: 核定月最低经营额=计算单位月最低经营额×计算单位总量。 第十五条 以上计算公式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地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二)按照上一定额执行期月均开出发票额核定; (三)按照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按照前款方式核定月经营额或者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核定月经营额的,其月应纳所得税额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月应纳所得税额={[核定月经营额(或国家税务机关的月经营额)×所得率×12-业主费用年扣除标准]×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12。 第十六条 双定户发生注销或停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重新核定定额,当期应纳税款按实际经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核定应纳税额/30×实际经营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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