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定定额程序 第十七条 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双定户的实际经营情况变化而作出的定额调整,以及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殊情形下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定额调整。 第十八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 (一)业户自报 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征收方式的申请,并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附件2),如实反映基本生产经营及主要成本费用支出等情况,提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成本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 对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本项所称成本费用支出额为预估数。 (二)初始核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定双定户征收方式等应税事项,并按照《双定户分类核定定额最低标准表》的相关指标,核定执行期限最长为6个月的初始定额,向双定户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附件3)及其他有关涉税文书。 (三)调查核实 初始定额执行期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双定户自报的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了解双定户的实际经营状况,并如实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中“税务机关核定”项目,为民主评议定额提供依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核定定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集体审议核定经营额或所得额。 (五)定额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六)下达定额 公示的定额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七)公布定额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民主评议核定的定额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 调整定额程序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第十七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形,区别采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十一条的计算方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可同时采用第十五条的方法)和第十八条的(三)、(四)、(五)、(六)和(七)的程序重新进行核定。双定户在未接到《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止执行。 2.对纳入重点管理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核定。 (二)简易程序 对纳入非重点管理的双定户,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结合当年本地区或相关行业预计GDP增长比例,确定定额调整幅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确定的调整幅度,按照第十八条的(四)、(五)、(六)和(七)的程序对双定户进行批量调整定额,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可按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期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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