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关退运与外销收入及退(免)税额的计算密切相关,如何正确处理会计核算十分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等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政策规定 根据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30号公告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作出的处罚。同时,61号公告又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因此,对于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的出口货物,应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案例分析 1.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8日的出口业务做外销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400000。 同时,按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350000。 2.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9日的退运业务,调整上年度外销收入(因未产生免抵退税额不作冲减调整)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0(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60000(红字)。 3.根据出口专用发票2014年8月13日的退运业务,冲减5月外销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340500(红字)。 同时,按原出口货物结转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272400(红字)。 4.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应纳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00-340500)×(17%-16%)=595(元)。按案例假设,8月有材料采购与内销(此处税额略),月底产生进项留抵税额为8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5。 (二)9月业务 2.申报免抵退税额。申报免抵退税额分为预申报与正式申报两个步骤,经税务机关审核预申报与企业数据一致。因此,该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生成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分别将当月出口的400000元和退运的340500元(以负数)录入申报系统并打印各类报表。此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第10栏“出口销售额人民币”产生的净额=400000-340500=59500(元)。当期免抵退税额=59500×16%=9520(元)。因当期留抵税额8000元小于当期免抵退税额9520元,则当期应退税额为8000元,当期免抵额=9520-8000=1520(元)。月末,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进行作账: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15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9520。 假设A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如果9月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9520元,未在次年的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汇,应冲减已办理的原免抵退税额并转为免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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