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局稽查风险及应对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3-08
摘要:资产损失是企业存在处置、转让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在清产核资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产价值下降而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资产减值损失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文件也规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

  资产损失是企业存在处置、转让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在清产核资之前,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产价值下降而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等。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资产减值损失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文件也规范了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办法及程序。资产损失税务处理的正确与否,影响到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的认定结果和税收负担。

  实务中,很多企业资产损失税务失误之处,不在于处理办法和程序不当,而在于对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存在误区以及妄想利用资产减值损失扣除政策,通过多列支及提前列支等手段进行“筹划减税”。针对这种现象,税务部门已加强监管,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下面对资产减值损失税收处罚案件中经常遇到的几个风险进行浅析带来的风险(以下处罚案例来源于网络)。

  风险一: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但未实际发生进行税前扣除风险

  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遵循据实原则,企业计提的各种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允许其在税前扣除,而是在有关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扣除,且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稽查文书中显示,该企业列支资产减值损失,直接进行企业所额税税前扣除,且不能提供证据资料证明损失已实际发生,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相关企业所额税税款。

  因此,通过分析上述稽查案例,企业在进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应注意税收规定的具体要求,充分做好申报准备。2011年第25号公告对于资产损失所要求提供的证据规定得非常具体,由公司承担真实申报的责任,且税务机关保留追查的权力。一方面,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建立一个相对健全的内部核销管理机制,及时收集整理、留存资产损失的内部和外部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应积极、有效地收集外部证据材料:对于应收账款等债权应积极主动地行使债权权利,及时拿到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于相关鉴定证明,寻找专业技术部门、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对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若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该损失已实际发生,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二: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库存商品未按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的情形。

  稽查文书中显示,这两家企业分别因霉烂变质及被盗的原因发生了货物毁损,但是所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且办理了留抵退税,导致存在少缴增值税及虚增留抵退税额骗取留抵退税款的风险。

  由此建议企业加强存货管理。首先要区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其次应当充分理解税收政策规定,尤其是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在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方面的不同规定;总之,企业抵扣进项税时,应充分理解税法要求,妥善准备及留存被盗、丢失、霉烂、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等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若属于管理不善或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其进项税额及时作转出处理,以保证资产损失进项抵扣及所得税税前扣除程序顺利进行。

  风险三:已报废毁损等停止使用的资产仍继续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因此,税法上的“停止使用”无论是暂时性的闲置还是永久性的报废转出,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不少企业内部资产报损有严格的程序和流程,从提出申请到审批通过之间存在时间差,少则数月,多则跨年。因此,报废毁损等停止使用期间会计上该资产继续计提折旧,税法上此部分折旧金额不能税前列支,导致税前扣除损失额与账载金额存在差异。企业会面临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直接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多了解税法规定不得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类型,同时加强资产台账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计提折旧的起始时间、年限、方法等记录,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风险四:已税前扣除的损失收回时未计收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已经税前扣除的各种损失在以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不做账务处理,以往来形式挂账,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建议企业关注应收账款坏账造成的损失以及其损失的后续收回情况,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按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

  除此之外,资产损失税务还会稽查“存货损失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错误”“企业申报的材料不齐全”等视角。因此,对于通过利用资产减值损失多列支和提前列支等手段进行“筹划减税”的企业,若心存侥幸想偷逃税款,在越来越严的税务监察环境下,做“漏网之鱼”只会越来越难~

  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声明

  如果企业业务真实,确实发生了资产损失,但因各种原因被税局抽查,需要提供《税务事项说明》时,可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参考以下内容向税务机关做出资产损失事项真实性声明,并提供相关留存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

  因XXXXXX原因,致使我公司20XX年度产生货币资产损失(现金及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人民币XX元,非货币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债权性投资损失等)人民币XX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经公司依内部制度审批同意于20XX年度核销。我公司已经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对上述企业资产损失事项之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要正确认识“资产损失”,处理不当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企业对于资产损失的处理要小心谨慎,做好自查自检,千万不要存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免给企业带来稽查风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