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原材料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货物劳务850,000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5,850,000 当期营改增销售服务应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1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110,000 当期国内产品应纳增值税=170-85-100=-15万,说明尚有15万元进项留抵余额,期初的100万元留抵余额本期已抵销项税额85万元,还有15万元留抵。但期初留抵不能用于应税服务应交的增值税,故15万元需转出,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0,000 假如下月留抵进项税额全部用于产品销售销项税额扣除,则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额转入15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50,000 注:上述明细分录未通过进项税额,系避免造成进项税额余额虚增。 (三)关于取得不动产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定该生产制造企业于2016年6月本月购进不动产专用建材1000万元,取得进项税额170万元。 借:在建工程10,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不动产)6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付账款11,700,000 2017年6月满12个月后,该公司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购入不动产1,0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工程)680,000 (四)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同时并存的会计处理 承上例:假如该生产企业2016年6月将一不动产转让,转让收入为1050万元,该不动产购置原价为840万元,累计折旧为100万元。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假如该公司当月产品销售业务应交增值税为50万元。 该公司应纳增值税为: (1050-840)/1.05*5%=1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1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500,000 【主要参考文献(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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