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四项典型业务会计处理案例——营改增会计处理探讨之三

来源:连财 作者:连财 人气: 时间:2016-04-09
摘要:【按】 2016 年 3 月 18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营改增全面推开实施方案; 3 月 23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 36 号)。营改增全面推开,是我国营改增的收官之战,对所有纳税人都将产生
【按】

20163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营改增全面推开实施方案;3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全面推开,是我国营改增的收官之战,对所有纳税人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对企业1000万会计从业人员而言,也是一项挑战:既要作好增值税会计处理,准确核算、及时足额申报增值税,也要能从管理角度,做好增值税的分析与筹划。

现就当前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就相关会计处理作如下探讨,具体分为三期推送:

营改增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四个问题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如何设置增值税会计明细科目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四项典型业务会计处理案例

【说明】

1、如下所举案例,主要是为了说明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分录或不完整;

2、案例处理与现行制度或不完全一致,谨供参考使用;

3、请阅读本文前最好将前面所推的两次营改增会计处理探讨先行阅读,以完整理解本文处理意图。

三、相关明细科目会计账务处理案例

(一)关于营改增差额征税相关账务处理

2:某以金融商品短期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假定201610月期初转让商品收入为848万元、成本为742万元;

11月投资亏损额为106万元,

12月份金融商品转让收入为1004.8万元,金融成本为920万元。

【分析】

10月:

成本742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742/1.06*6%=42万元,销售为848万元,未扣除抵减的销项税额=848/1.06*6%=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7,0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7,420,000

因本期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可以抵减的销项税额,则可以确认为本期抵减销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借:银行存款8,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应税服务)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20,000

11月投资亏损106万元,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月末负差可以结转至12月,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可以确认的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为(不考虑其他分录):

=106/1.0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6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60,000

12月产生的金融产品转让收益=1004.8-920=84.8万元,

不含税销售额=84.8/1.06*6%=4.8万元,即为本期确认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本期不需交增值税,抵减后尚有余额6-4.8=1.2万元,因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故需将此余额核销,计入投资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增值税48,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4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12,000  

(二)关于期初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上期留抵税额须挂账)会计处理

3:假如某生产制造企业5月月初留抵税额为100万元,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00万元,当月采购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额500万元;另公司当月对外提供不动产租赁,预收半年租金111万元。

【分析】

5月份国内产品销售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借:应收账款——**客户11,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货物劳务1,700,000

产品购进进项税额=500*17%=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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