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平台确认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人为”调整空间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6-06-10
摘要:一种是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例如:上月和本月申报期均为15日,当期勾选、确认时间为当月16日到次月13日,申报期是可能有变化的,如节假日等)。

我们已经了解了,当下得到抵扣的条件是两种情形:一种是传统的扫描认证抵扣纸质票据的处理;一种是2016年3月1日起的网上增值税查询平台的确认方式。这两种方式的截止日期是这样的:前一种是到当月底最后一天(注意没有所谓的节假日顺延的情形),就是最后一天,不管这一天是不是节假日还是如何,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影响,如发生地震等特定情形,这种情形需要国家税务总局特定安排认可才行。一种是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例如:上月和本月申报期均为15日,当期勾选、确认时间为当月16日到次月13日,申报期是可能有变化的,如节假日等)。

我们知道,传统的认证抵扣是到当月或季的最后一天,这是一个陷阱的问题,过了这一天,往往是难以拯救抵扣的机会。因为过了这一天,再补进去的可能性基本上没有了,除非就是把收入做没,即在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了但是可以要回来或者想别的办法不给对方,从而将当期部分收入产生的销项做没(可能有些方法并不是正规的方式,这应引起我们税务系统的关注)。因为抵扣是无法再补到归属月份当中的,但是现在来看,因为网上平台查询确认期限放开到次月或次季的申请前2天都可以确认抵扣,并且算到当月申报的上期的抵扣金额中,这个“犯错误”的可能性大大减少了,让多少之前吃过亏的纳税人感觉到是多么的“不公平”,没有办法,这是系统性的管理与不断改善的结果,只能是跟着征管的体系不断完善了。

不过这儿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即上例中的13日前勾选确认,通常认为是勾选所属当期的,那纳税人要是次月购买行为产生的进项,是否是可以纳入所属期抵扣的,因为这将相当于提前确认了进项,但是对应当期的收入并没有要求延续到13日,这种逻辑上也是有问题的。从实践操作看,这种勾选只是一个操作手续的延期,而不是可以将下期的专用发票进行勾选确认,仅仅是放开了操作的时间延续,给了纳税人的保护权利。但是,如果发生扫描认证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当期没有提交比对信息的情形,这种情形之下是无解的。当然纳税人基于不想勾选抵扣的目的,就想将抵扣留在下一期(只要在180天内,充分评估好风险),那也是未尝不可的,比如税务上有预缴部分税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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