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项目除应按权责发生制、相关性、确定性与合理性原则进行计量外,还应根据()关于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性原则中规定,关于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一般而言,对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了不予扣除、全额扣除、按规定比例扣除,如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的计提、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按规定比例进行扣除。与此同时,还对一些成本费用的扣除作了特案规定,如结转以后度扣除即允许递延处理,这种递延处理包括无限期递延与限期递延。税收政策规定应计未计费用不得递延处理,即跨期结转,《》()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其具体截止时间根据《》()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在规定的递延期间内,应及时建立相关抵扣台帐并在规定期间内进行费用扣除。 一、广告费及宣传费的扣除递延处理 ()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相应提高了一些行业的扣除比例,但其原则性规定,仍然是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对于业务宣传费,()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业务宣传费只能在当年在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这是与广告费的不同规定之处。 另外根据《》()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二、股权投资损失的递延处理 《》()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递延处理 根据()、()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四、技术开发费的递延处理 《》()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企业亏损弥补期限的递延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里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延续5年尚未弥补完的部分从第六年起改用税后利润或者盈余公积金弥补。 六、资本性支出的递延处理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1、固定资产折旧的递延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根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即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还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递延处理作出如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2、无形资的递延处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3、开办费的递延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此种差异,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予以调整。这里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七、来源于境外所得的递延抵补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应根据()的相关规定,正确处理上述处理事项,做好相关亏损弥补、发生年度亏损、发生超标准的广告费台帐等的备案事项的相关工作,以利税务机关的税前审核管理,完成申报抵扣事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汇算清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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