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税详解研发费加计扣除的34个问题

来源:大连国税 作者:大连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3-23
摘要: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为贯彻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及管理规定进行了具体明确。

14.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通知》列举了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六个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公告》明确,《通知》所列六个行业企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5.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有哪些方式?

答: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集中研究开发以及以上各种方式组合开发等。

(1)自主研究开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究开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2)委托研究开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3)合作研究开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究开发项目。

(4)集中研究开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究开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不同类型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要求不尽相同,企业在申报加计扣除时要注意区分。

16.为什么要求企业对研发项目进行立项管理?

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以研发项目为单位进行归集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研发项目,即进行立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企业的每个研究开发项目,应当首先由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项,并明确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研发目标、进度计划、经费预算、人员组成,并加强研发过程管理,在会计期末应当对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归集。每个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或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17.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

答:考虑到其他相关费用名目不一,不能穷尽列举,因此,《公告》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鉴于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为减少计算错误,降低纳税风险,《公告》对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规定了计算公式。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18.企业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19.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但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21.公司为化工企业,现委托高校研究所进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请问委托开发的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2.亏损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因享受优惠政策形成的亏损额,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3.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是否需要经过科技部门审批?

答: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经董事会等内部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的研发项目,可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并在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办税篇

1.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进行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2.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预缴时可否享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应当在什么时间备案?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实行年度备案,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4.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5. 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保留那些资料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企业应保留下列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6.企业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应如何备案?

答: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同时申报多个研发项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应当分别备案。企业应将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清单在《备案表》“有关情况说明”栏次列示,同时将不同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作为备案附送资料汇总报送。

7.企业符合条件但当年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以后年度发现后是否可以追溯享受?

答: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8.企业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优惠数据需注意的事项?

答:(1)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填报201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时,应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附件6,已作为附表添加到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2)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应将《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附件5)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解读

6.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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