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2017年5月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15
摘要: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一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建筑业相关税收规定。为便于广大建筑业纳税人更好的掌握营改增政策,我们对建筑服务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业务流程进行了梳理整合,制订了青岛市建筑服务涉税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4.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三)进项税额的调整。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上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上述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不动产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3.按照上述第七条第(二)款第2项第(1)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动产改变用途后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不动产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八、发票开具的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四)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六)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补开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选择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

   2.已申报营业税,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

   3.已补缴营业税税款,未开具发票的。

  (六)代开发票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提供如下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缴款凭证(起征点以下的不需要提供);

  (3)《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九、《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需提供);

  3.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外出经营活动证明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

  2.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

  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一式两份,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已签注核销意见);

  (2)提供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十、跨境服务免税政策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的跨境建筑服务,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建筑服务的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跨境销售建筑服务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作为跨境销售服务书面合同。

  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销售建筑服务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三)建筑合同未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需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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