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报销住宿费,如按标准应报销424元,却拿到的是530元的专用发票,多余的100及对应的6元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能否抵扣?账务如何处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进项税抵扣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超标准的住宿费,不是企业负担的支出,也就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另外一个角度,超标准住宿费也属于个人消费金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实务处理: 1.取得530元的住宿专用发票,由于是“一张”专票,应该是“全额”认证,也就是产生进项税额30元,由于超标的106元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6元的进项税额。 2.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0 贷:银行存款/现金 4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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