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印章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停用部分业务印章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第(一)(二)(四)(六)(七)(八)项废止。
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业务印章。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及其直属机构、原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派出机构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新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 (一)[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受理专用章”用于受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涉税费业务。 (二)[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税费征管业务。 (三)“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税务登记业务。 (四)[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备案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出口退税备案及变更业务。 (五)“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证明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涉税费业务证明。 (六)[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征税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税费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 (七)[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退库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税费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 (八)[条款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用于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辖区范围内代开发票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新业务印章印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启用业务印章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做好征管业务衔接,确保改革后业务印章的合法性、统一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业务印章事项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启用新印章的目的。二是明确启用的八类新印章的种类和用途。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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