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8]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12
摘要:《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8]11号      2018-7-1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税屋附件:

  1.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2.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2018年7月12日

  附件1: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林场和苗圃 (以下简称林场)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新增一级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一)林场应当增设“1614 营林工程”和“1841 林木资产”一级科目。

  (二)关于增设科目的使用说明

  1614 营林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各种林木和苗木的生产成本。

  生产性林木资产达到正式投产可以采收林产品后,继续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当作为林产品的生产成本,通过“加工物品”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在“林木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成本”、“生产性林木成本”、“公益性林木成本”设置明细科目。

  三、营林工程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属于营林生产的费用时,按照可以直接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按照需要分摊计入营林成本的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林木资产──苗木”、“库存物品”、“应付职工薪酬”、“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

  (二)月末,将间接费用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法计入营林成本,借记本科目(苗木生产成本、林木生产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结转后,本科目的“间接费用”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三)期末,将竣工的营林工程发生的营林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采伐或处置未竣工的林木、苗木时,应当先将林木、苗木的生产成本转入林木资产账面余额。结转时,借记“林木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尚未结转的营林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

  1841 林木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林场营造管理的各种活立木资产和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苗木”和“林木”两个明细科目,在“林木”明细科目下,可按“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公益性林木资产”设置明细科目。

  三、林木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林木资产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1.自行营造形成的林木,期末按照该林木达到营林工程竣工标准发生的育苗、造林、抚育、管护成本,结转营林生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营林工程”科目。

  2.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购入或有偿调入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3.无偿调入的林木,按照该林木资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按照发生的归属于调入方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

  (二)按规定采伐林木、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应当减少相应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

  1.更新采伐公益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采伐消耗性林木资产时,按照被采伐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经营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自主出售成品苗木或造林时,按照该苗木的林木资产账面余额,借记“经营费用”等科目[出售]或“营林工程”科目[造林],贷记本科目。

  (三)生产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应当在林产品采收期限内逐期摊入林产品的成本,各期摊销时,借记“加工物品──林产品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林木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资产(不含可自主出售的林木资产)时,按照被转让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如果按照有关规定将林木资产转让净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报经批准有偿转让林木的林地使用权,其林地附着的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及处置收入和费用,按照有偿转让林木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2.报经批准无偿调出林木资产时,按照调出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无偿调拨净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无偿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借记“资产处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报经批准用林木资产投资时,参照新制度中关于置换换入相关资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因遭受自然灾害等致使林木资产发生损毁时,应当将被损毁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结转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林场林木资产的累计成本。

  二、关于报表及编制说明

  (一)新增项目

  林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保障性住房净值”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之间增加“林木资产”项目。

  (二)新增项目的填列方法

  林场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按照“林木资产──苗木”和“林木资产──林木──消耗性林木资产”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林木资产”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苗木生产成本”和“营林工程──林木生产成本──消耗性林木成本”科目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存货”项目,按照“营林工程”科目其余的期末余额填列“林木资产”项目。

  三、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 (以下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林场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林场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林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林场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林场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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