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全文废止] 苏工办[2018]8号 2018-1-8 税屋提示——依据苏工办[2019]73号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精神,根据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16年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的通知》(苏工办[2016]52号)要求,现对小微企业暂缓收缴工会经费明确如下: 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的,不超过9万元),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2020年12月31日止,暂缓收缴工会经费。 江苏省总工会 2018年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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