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个人应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全球所得),依法向中国的税务当局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应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本土所得),依法向中国的税务当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应该是十分基础的概念问题。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这份文件的标题《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我们可以直接看到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被平行列示,其背后也意味着二者在征税技术规则上的差异。 相关阅读—— 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的三个“天数”,需搞清楚!<上海税务 >
连续12个月计算183天协定规则下跨年度非居民个人纳税义务确定方法及税收筹划安排 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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