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的居民个人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作者:骏哥 人气: 时间:2019-04-01
摘要: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个人所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个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个人应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全球所得),依法向中国的税务当局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应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本土所得),依法向中国的税务当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应该是十分基础的概念问题。

一个人 有住所 居民个人——>无限纳税义务(全球)
无住所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
其他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 非居民个人——>有限纳税义务(中国境内)
不居住


  我们另辟蹊径,将纳税人区分为有住所的个人和无住所的个人。有住所个人就是居民,不作为我们考虑的重点,我们的核心是关注对无住所的个人的征税。无住所的个人可能压根就不在中国居住,但是可能会从中国取得一些消极所得,也不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重点。我们考虑的是那些无住所但是在中国居住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旦居住时间满183天,就会“晋级”为无住所居民个人;如果居住时间不满183天,仍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在中国税法中承担的纳税义务具有很大的不同。除了可以将无住所且在中国居住的个人区分为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外,我们还可以将无住所个人区分为一般人员和高管人员。一般人员和高管人员在判断工资薪金所得的来源地规则上也是大相径庭。一般人员主要奉行劳务发生地规则,而高管人员则执行支付地规则。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这份文件的标题《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我们可以直接看到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被平行列示,其背后也意味着二者在征税技术规则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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