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涉税专业人服务业务规范,并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支持和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涉税专业服务的独立性。 第四章 客观公正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 所称保持客观,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基于委托人的业务事实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不以个人意志为出发点和目的,不因利益冲突、个人偏见或其他因素影响职业判断及职业结论。 第三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公正。 所称保持公正,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公平正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正当的社会基本价值取向,恪守公认的道德规范要求和本指引要求。 第三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及属性,不得有意忽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提供不实资料的,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终止提供涉税服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违反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提供服务,出具虚假意见。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了解、及时掌握、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和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获取专业知识技能和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和保持职业判断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六章 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未经委托人允许,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泄露其所获取的委托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牟取利益。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主动防止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发生,发现涉税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应当上报所在的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税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涉税服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或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提请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引(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建立和执行质量控制制度,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执行质量控制制度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质量控制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实现业务质量目标而采取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措施和方法。 质量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涉税服务业务规范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服务过程满足业务约定书需要要,服务成果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师事务所信用评价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四条 为实现质量控制目标,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形成以业务质量控制为核心的全面质量控制体系。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贯穿整个业务流程,涵盖全部涉税专业服务和涉税服务人员。 (二)重要性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在全面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服务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与本机构的规模、业务范围相适应,并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六条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量控制组织机构; (二)职业道德要求; (三)与质量有关的人力资源政策; (四)业务承接与保持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五)业务委派环节的质量控制制度; (六)业务计划、重大风险识别与处理、业务证据收集与处理、业务复核、业务分歧处理、业务监控等业务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制度; (七)业务工作底稿及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和人员指导、监督、复核业务承接、独立性、业务实施、业务分歧等有关影响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的事项。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与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提高本机构信用管理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应当依据本指引制定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质量控制度并组织实施,使全体成员能够按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结果的质量承担最终责任;项目其他成员为所承担的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涉税服务风险的影响因素,并提供对应措施使涉税专业服务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保持客观和专业谨慎,不因外在压力和个人好恶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以正直、诚实、不偏不倚的态度对待有关利益各方。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除与委托人存在委托事项关系外,不得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利益关系。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应当考虑独立性对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及时发现、处理对独立性的威胁情形。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层应当认识自身遵守独立性的示范作用,定期对涉税服务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有关独立性制度时应当: (一)覆盖所有的涉税服务人员和业务流程; (二)针对本机构内不同业务板块之间关系、同一客户提供不同业务类型服务等事项制定独立性政策; (三)根据本事务所的情况,列举威胁本事所独立性的具体情形和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四)要求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向本机构提供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考虑业务质量对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在业绩评价、薪酬、晋升制度中应当将业务质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检查评估涉税服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以及质量控制制度设计、运行的有效性,并及时修订有关制度,对业务质量检查进行记录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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