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承接和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对委托人事项了解和评估的内容、方法,确定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在确定是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充分地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接受或保持委托关系的决策。 第十八条 为控制涉税专业服务执业风险,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对业务约定书的重要事项制定标准条款并定期修订。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承接进行管理时,对以下内容应重点关注: (一)委托人的委托目的和目标; (二)委托人的诚信评价及风险级别; (三)委托人的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纳税遵从度;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委托业务在独立性方面对本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的要求; (六)判断收费是否合理。 第四章 业务委派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委派制度,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负责人和其它重要人员的回避情形以及选定程序、责任、权力。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委派环节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选定的项目负责人在业务能力、工作量、独立性等方面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 业务实施质量控制 第二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针对业务计划、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成果、业务记录等业务实施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制度应当特别针对处理业务实施过程下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一)重大风险事项的预警识别、工作程序、处理方法; (二)业务证据的收集、分析、确认、证明效力以及业务证据充分性和适当性方面的要求; (三)业务分歧解决程序; (四)与行政和司法机关监管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计划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计划是否在对委托人调查评估后制定; (二)对重大风险事项的确定是否准确; (三)是否存在委托人舞弊风险; (四)计划内容是否全面、可行。 第二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项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根据委托人的情况和委托事项的性质所确定或发生的对业务质量和本机构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涉税服务人员对重大风险事项的关注,应当贯穿于业务实施的各个阶段。 舞弊是指委托人为获取税收利益采用逃避或欺骗手段的故意行为。舞弊行为不论是否获取了税收利益,都应作为重大风险事项。 第二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证据的收集及评价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重大风险事项是否实施了程序并取得了证据; (二)证据收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三)收集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四)来自委托人的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五)与委托人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六)是否取得了委托人管理层声明或委托授权; (七)政策执行是否适当; (八)与行政监管部门的沟通记录是否完整; (九)对发现的委托人舞弊行为的证据收集以及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恰当。 第二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以解决项目组成员之间、项目组与业务质量监控人员之间产生的意见分歧,在按照意见分歧解决程序解决以后方可提交服务结果。 第二十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业务成果提交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意见分歧解决程序是否实施; (二)分歧各方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 (三)服务结果是否履行签字程序; (四)服务结果提交时间是否及时。 第六章 业务复核质量控制 第二十八条 业务复核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业务质量,在项目组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的,复核人对他人所实施的程序、判断、形成的业务结果做出客观评价的活动。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项目风险等级制定业务质量复核制度。业务质量复核制度应包括:复核层级、复核内容、复核程序、复核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复核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复核级别是否符合制度要求; (二)复核的内容是否全面; (三)复核结论、过程记录是否完整; (四)复核意见是否处理并记录; (五)复核人是否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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