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业务监控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业务监控是指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以下简称“业务监控人”),对项目组的工作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监控。业务监控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风险等级及划分标准; (二)启动业务监控风险等级条件; (三)业务监控人的资格和选定程序; (四)业务监控程序和内容; (五)业务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业务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和经验并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四)业务监控人是否坚持独立性。 第三十四条 在业务监控中发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缺陷应及时修订。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工作底稿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二)保证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保证工作底稿查询和使用的便捷性。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工作底稿制定(修订)、使(停)用权限;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修改、复核在时间、权限、签字方面的要求; (三)业务工作底稿形成档案时限; (四)档案保管、借阅、销毁要求; (五)其他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案是否及时、存放是否安全; (五)业务档案保管、借阅、销毁是否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常务理事审议意见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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