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通讯审议并征求《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审议稿]》和《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引[审议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6-26
摘要:为规范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中税协组织制订了《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审议稿)》和《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引(审议稿)》。

  第七章 业务监控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业务监控是指税务师事务所选派项目组以外人员(以下简称“业务监控人”),对项目组的工作做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务监控制度,对一定风险等级的项目分别实施监控。业务监控制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风险等级及划分标准;

  (二)启动业务监控风险等级条件;

  (三)业务监控人的资格和选定程序;

  (四)业务监控程序和内容;

  (五)业务监控过程记录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业务监控人应当具备业务监控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和经验并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因业务监控的实施而减轻。

  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监控进行管理时,应当关注以下方面:

  (一)达到监控风险等级的项目是否实施了业务监控程序;

  (二)业务监控人的选定是否符合要求;

  (三)业务监控人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了监控;

  (四)业务监控人是否坚持独立性。

  第三十四条 在业务监控中发现的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缺陷应及时修订。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业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制度,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保证工作底稿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二)保证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三)保证工作底稿查询和使用的便捷性。

  第三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工作底稿制定(修订)、使(停)用权限;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修改、复核在时间、权限、签字方面的要求;

  (三)业务工作底稿形成档案时限;

  (四)档案保管、借阅、销毁要求;

  (五)其他业务工作底稿档案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组自提交业务结果之日起90日内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按不同客户不同委托业务分别归整,对同一客户不同的委托业务,应分别归整业务档案。

  第三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在对业务工作底稿进行管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业务工作底稿的修订是否及时;

  (二)业务工作底稿编制是否真实、全面,签字手续是否完备;

  (三)以复印件、电子及其他介质等非原件作为业务工作底稿的,是否按制度执行。

  (四)业务工作底稿归案是否及时、存放是否安全;

  (五)业务档案保管、借阅、销毁是否按程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自提交结果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指引自2019年 月 日起试行。

常务理事审议意见回执

编号 审议内容 审议意见 修改意见
1 《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审议稿)》 同意
常务理事签名:            
日期:
 
不同意
常务理事签名:            
日期:
弃权
常务理事签名:            
日期:
2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引(审议稿)》 同意
常务理事签名:            
日期:
 
不同意
常务理事签名:            
日期:
弃权
常务理事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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