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锐减,官司不断,这家小额贷款公司出了啥“状况”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代有龙 冯云波 张晓静 人气: 时间:2019-11-19
摘要:一起经济纠纷,使M小额贷款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企业近几年业务收入和所缴税款与之前相比为何锐减逾七成?企业经营出了问题,还是收入申报有状况?检查人员启动了核查程序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一起小额贷款公司偷逃税款案件。检

  一起经济纠纷,使M小额贷款公司进入检查人员视线。企业近几年业务收入和所缴税款与之前相比为何锐减逾七成?企业经营出了问题,还是收入申报有“状况”?检查人员启动了核查程序……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一起小额贷款公司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依据上级移交线索,追踪核查近三个月时间,最终确认M小额贷款公司检查期内收取利息1875万元未申报纳税。

  核查期间,该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两次自查,并补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和滞纳金共588万元。最终,通化市税务机关针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49万元、加收滞纳金52万元、并处罚款17万元的处理决定。

  1.一起经济纠纷,牵出逃税线索

  2019年3月末,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部门转来的一个由民间借贷经济纠纷案件引出的涉税线索——M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隐匿收入逃税。接到信息后,该局立即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立案调查,检查人员先期对企业信息进行调阅分析。

  M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主要开展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及小企业发展、财务等管理咨询业务。2010年~2014年每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近400万元,缴纳各税合计近100万元;2015年~2017年每年申报主营业务收入不足100万元,缴纳各税合计20多万元。为何企业自2015年起申报缴纳税款锐减?企业经营发生了什么情况?

  根据企业申报数据,结合前期线索信息,为了查清企业经营及收入的真实情况,检查人员决定将检查年度由原定的2015年~2017年扩展为2010年~2017年。

  检查人员依法向企业下达了税收检查通知书,但企业称主管会计王某因照顾生病家人请假,无法配合。为了不影响检查进度,检查人员随即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让其准备企业涉税资料,并向企业下达了调取账簿通知书,依法调取了该公司2010年~2017年账簿、凭证、报表和合同等相关纳税资料。

  为加快调查进度,调取账簿当天晚上,专案组人员即开始了案件查证工作。核查合同的人员将调取的33份企业贷款合同,统一按照借款人、签订时间、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日期等项目设计统计表进行分析;账簿检查人员则按短期借款明细账中借款人、日期、利率等要素对账目信息逐笔统计。

  统计分析结果显示,企业33份贷款合同利率与账上记载贷款利率基本符合,企业利息收入为月利率0.7%~2%。但熟悉小额贷款行业情况的检查人员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这类企业,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通过高于银行利率向有资金需求的个人、单位发放贷款收取利息的方式运营,贷款月利率通常在3%~5%左右。从该企业提供的合同和账面利息收入的情况来看,其贷款利率水平并不符合业界经营常规。

  正在检查人员研究和思索下一步如何调查取证时,该企业主管会计王某向专案组递交了一份企业自查报告。称企业接到金融主管部门通知,吉林省金融办联合省小额贷款协会、人民银行、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准备于近期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接到通知后,M公司组织人员用了近1个月时间自查,核对历年账簿,查出企业以前年度存在少缴税款情况,正重新核算每年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并已向其主管税务部门递交了自查报告和更正申报表。

  当检查人员询问王某,企业自查少缴税款和补缴税款的计税依据时,王某称,因小额贷款公司大部分贷款对象是个人,贷款收不回来的风险很大,为保证企业能在本金受损失的情况下能继续有资金运营,因此以前年度收到的一部分利息未入账。这次自查是按照每年账面贷款额度和实际采取的3%月利率计算利息并补缴税款。

  企业自查提供的信息,印证了检查人员的判断——M公司确实存在收入未入账行为,但其声称的贷款利率是否真实?未入账利息收入究竟有多少?则需要进一步查证。

  2.辨析贷款业务,阴阳合同“现身”

  为此,检查人员对会计王某、出纳员张某进行了询问,二人称,她们都是2013年进入M公司工作,公司收到利息一般先汇入她们个人银行卡中,随后利息一部分按业务员提供的合同记载的利率数目转到公司对公账户,另外一部分则转入企业股东账户。二人称,据她们所知,2013年前企业未入账利息是通过业务员李某和出纳员石某的个人银行卡流转,二人现已离职。会计王某称,她现在按照公司业务员金某提供的合同利率记账,并不清楚每笔业务的实际利率。

  检查人员判断,从王某等人提供的信息来看,该企业入账合同有“水分”,于是检查人员依法向M公司下达限期提供证据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M公司提供2010年~2017年与贷款人签订的全部真实合同,并对账载合同与真实合同的关联关系作出详细说明。

  随后M公司业务员金某向专案组提供了9份贷款合同,并在约谈时向检查人员表示,他2013年7月进入M公司工作,之前的信贷员是李某。检查之初M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的33份合同都是专门用于入账的合同。

  金某称,据他所知,2013年之前企业账载合同都是用假名签的,贷款额度没错,但贷款期限不一定准,利率也不真实。2013年之后他经手入账的合同,除了利率不真实外,其他信息均真实。他经手的合同,M公司按月利率3%收取利息,但公司履行完的真实合同已全部销毁,目前他提供的9份合同是未收回本金和正在诉讼的合同。

  这时,王某向专案组反馈M公司第一次自查缴税结果:企业通过更正申报补缴了以前年度的税款及滞纳金合计509万元,其中企业所得税196万元、滞纳金180万元;营业税51万元,滞纳金56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及滞纳金合计26万元。

  检查人员分析企业自查结果后认为,除企业自查的计税依据仍不完全准确外,企业没有计算应更正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数额。对此王某给出的解释是,最近几年公司贷款业务少,公司没有给股东分红,并且有的股东已退股,公司没有能力替他们缴纳相关税款。

  检查人员认为,王某关于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缴纳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案件涉及年度时间跨度较大,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经报上级批准,检查组决定让企业再进行一次自查,让其自行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吴某,她承认以前同时忙于几个公司经营,没有过多关注M公司经营中具体财务处理,表示对这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定全力配合进行自查,并补缴应缴税款。对于退股股东应缴的税款,吴某也同意承担。不久,企业向专案组递交了第二份自查报告和完税凭证,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79万元。

  3.兵分三路外调,厘清账外收益

  虽然企业自查涉税问题并计算补缴了税款,但审视企业自查资料,结合前期调查发现的企业疑点和证据,工作细致的检查人员认为,仍有必要对企业2013年之前账外利息收入情况再进行核实,以确保税款不流失。

  于是,检查组兵分三路,一组人员到银行调取企业对公账户、企业关键管理人员个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并将调回的银行资金信息与企业银行存款、现金账核对,再与企业补充申报信息比对。

  一组人员核对企业合同情况,重点核对真假合同的贷款额度和贷款人的身份信息,将确认出的真合同实际贷款人的信息提供给另一组检查人员,并进一步对企业的贷款客户实施外调核查。

  第三组人员到第三方取证以完善证据链条。检查人员首先到企业所属区县法院调取了M公司4份民事判决书和3份民事调解书,了解贷款业务实际利率情况;从与M公司发生借贷纠纷、贷款额度较大的五家房地产公司,调取了真实贷款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原始凭证,并与M公司的合同和银行账户信息相互对照印证。

  最终,经过核查,检查人员确认M公司检查年度账外收取利息1875万元未申报纳税。鉴于企业认识到以前年度在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在检查期间先后两次自查并已更正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588万元,通化市税务机关根据最终的核查结果,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款49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本案是一起小额贷款企业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典型案件。涉案企业采取制作阴阳合同、“分流”利息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1875万元,逃避缴纳税款。

  本案涉案企业的违法形式、行为在行业中较具代表性,税务机关须“对症施药”,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税收监管,以防止税收流失。

  规范企业核算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很多是由自然人投资创办,企业财务制度欠缺,经营核算不正规,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纳税辅导,帮助其按照会计制度设立账簿,规范核算,确保账账、账实相符。在日常监管中,要重点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收入金额、收入总账与每笔贷款利息明细账以及企业银行存款账与银行对账单的分析比对,如出现收入不一致等疑点,及时采取约谈、核查等管理措施。

  加强企业收入结算监管。税务机关在向小额贷款企业加强税法宣传的同时,应进一步对其业务结算方式进行规范,禁止企业用个人银行卡和账户结算公司贷款业务收入。应明确,小额贷款企业结算收入的账户以及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银行卡开户等信息,须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和备案,以此防止企业利用个人银行账户转移、隐匿业务收入。

  此外,税务机关还应加强企业合同监管与核查。银保监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时,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5%。为此,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通过签订真假合同、分散贷款额度的方式承揽业务。因此,税务机关应要求小额贷款企业建立合同备查账,记录每笔贷款业务情况并保存合同原件备查,同时,结合第三方信息加强企业业务真实性分析核查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江天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