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修订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37号 2005-1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退税等3类数据集中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2号)精神,为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以下简称汇算清缴数据)完整、有效地移交信息中心存储,并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打好基础,总局决定对2000-2004年5个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进行一次总的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省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周密安排,采取逐级分工负责的方式,认真督导下级税务机关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修订工作。 二、为做好本次修订工作,总局对今年七月底各地上报的2004年度以及升级后的2000-2003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进行了全面复核,并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数据问题的企业清单)刻录到各省市数据上报光盘上的“审核结果”目录下,下发至各地。请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户管所属税务机关及时逐级分配下去,由主管税务机关针对复核结果,根据日常征管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全面修正错误数据。 对未按总局要求上报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而仅上报2004年度数据的税务机关,要参照2004年度汇算清缴数据复核情况,自行组织对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和修订。在审核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时,各地可以利用总局国税函[2005]643号文件推荐使用的汇算清缴“审核工具”进行数据审核。 各级税务机关在修改数据时,不得要求企业重新申报以前年度数据,以免增加企业的负担。 三、汇算清缴数据复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修订方法。 (一)企业税率情况信息为空或数据错误。如未使用全国统一涉外企业申报系统的地区,或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数据中,企业没有进行企业税率情况的选择录入,需要进行补录;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错误指参加汇缴的企业适用税率为0,或非生产性企业享受优惠等。 这类错误信息的修订,需要在汇算清缴系统中增加企业税率情况信息补录模块,通过汇算清缴系统的企业税率情况信息补录模块进行修改和补录。总局将尽快完成汇算清缴系统的软件修改,在总局FTP上发布补丁,届时请及时下载使用。 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补充和完善2000-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情况信息,以便查询统计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二)存在垃圾数据的现象。主要是数据库中的企业数据信息没有对应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是0000000000)。 这类问题,各地可以通过汇缴系统的预定义查询列表中的“异常企业数据”查询出该垃圾数据,视实际情况或更正其主管税务机关,或予以删除。 (三)存在政策性抵免错误。如本年抵免所得税额大于企业当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003年、2004年的这类错误信息,可以打开企业申报表进行修改;属于以前年度的,可以在汇缴系统中通过修改企业基础表进行修订,补丁后的汇算清缴系统将放开企业基础表修改限制。 (四)企业基本信息错误。具体包括: 1.开业日期错误。如开业日期为1900年,或者大于汇算清缴年度; 2.纳税人识别号错误。如纳税人识别号不足15位,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前两位与所在的省市税务机关代码不一致; 3.获利年度错误。如获利年度早于开业日期的企业,或者指获利年度未确认却已享受减免所得税,或者年度不是有效的四位年号数,或者获利年度与往年的不一致; 4.行业代码错误疑点。如行业代码在行业代码库中不存在,或企业名称中含中国联通、移动公司、房地产开发等,但其行业不是对应的行业。 5.港澳台与经济类型矛盾。如港澳台企业选择了非港澳台经济类型,或者非港澳台企业选择了港澳台经济类型; 6.外资区域代码错误。如外资区域代码为空,或者外资区域代码为中国(156),或者与经济类型矛盾,或者外资区域代码在外资区域代码库中不存在。 上述错误信息,可以在汇算清缴系统中通过修改企业基本信息来进行修订。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尽快完成以前年度汇算清缴数据的修订工作,并于2005年11月底前将修订后的2000-2004年度汇缴数据刻录成光盘,重新上报总局。逾期上报、上报的数据光盘无法读取数据、数据不齐全和再次审核数据有错误的,总局将在通报中予以批评。 五、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这次五个年度数据错误纠正和补录工作为契机,总结、归纳出近年来纳税人填报申报表常见的错误问题,以便在明年辅导企业税收政策以及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培训时重点讲解,增强指导和组织汇算清缴工作的科学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水平,力争将企业常见申报错误降到最少,确保上报汇总数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税 屋附件:2000-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审核问题统计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1月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