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5]264号 财政部关于一些地方国税局从海关缴库的代征税款中提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07-06
摘要: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海关所需的征收经费也由财政部予以核拨。因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中提取手续费。

财政部关于一些地方国税局从海关缴库的代征税款中提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预字[1995]264号        1995-07-06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南京海关,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据反映,近来,江苏省南京、苏州、江阴等一些地方出现了国税局从海关缴库的代征税款中提取手续费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海关是国家税法规定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代征机关,不属于扣缴义务人。其征收税款也不属于代扣、代收税款。因此,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执行[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

  二、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海关所需的征收经费也由财政部予以核拨。因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中提取手续费。

  三、凡过去已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中提取退库的手续费,要立即用原退库科目补交中央国库。拒不执行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论处。

财政部

1995年7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