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一些地方国税局从海关缴库的代征税款中提取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预字[1995]264号 1995-07-06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失效。
据反映,近来,江苏省南京、苏州、江阴等一些地方出现了国税局从海关缴库的代征税款中提取手续费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部[94]财预字第217号《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征收机关可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提取代扣、代收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海关是国家税法规定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代征机关,不属于扣缴义务人。其征收税款也不属于代扣、代收税款。因此,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执行[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 二、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海关所需的征收经费也由财政部予以核拨。因此,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中提取手续费。 三、凡过去已从海关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专项调节税中提取退库的手续费,要立即用原退库科目补交中央国库。拒不执行的,要以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论处。 财政部 1995年7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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