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90号 1996-05-3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严格审核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紧急通知有关具体问题的请示》(京国税进[1996]2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你市1995年出口额在6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比照总局国税明电[1996]02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意你市所管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推延至1995年12月31日;对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退税凭证,须实行计算机审核退税。 三、关于你局按照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电报上报我局审批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总局正在抓紧审批,近期即可批复,届时请按批复文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5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