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毁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的通知 国税函[2007]1326号 2007-1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由于从2004年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不再使用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用量急剧下降。目前有的地区尚有较多库存,长时间存放不仅会降低压感水印纸的使用效果,而且将增加税收票证管理的成本。鉴于上述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将多余“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进行销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项工作由各省税务机关票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省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核实本省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统一安排留存和销毁数量。 二、留存数量可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安排留存5年的用量。库存不足的应在省内进行调剂,多余的可进行销毁。 三、需要销毁的,应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逐级上缴至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四、税务总局将在一定时期内保留部分库存,用量不足的地区应尽快向税务总局申请。 五、请各省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清理销毁工作情况和附表(见附件1)上报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07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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