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税政三[1986]1067号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6-12-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公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税政三[1986]1067号        1986-12-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免征房产税审批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免征房产税审批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免征房产税审批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废止。
  5.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免征房产税审批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废止。
  6.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中第十二条免征房产税的审批规定失效或废止。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属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已经公布,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请研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1、关于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的解释。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其他村。

  上述县城、建制镇的建成区具体范围,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工矿区是指需同时具备下述两个条件:①非农业人口在二千人以上;②大中型企业所在地,按程序报地(市)行署或人民政府批准。

  2、关于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外的房产等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3、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或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4、关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虽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开支的部分,还要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关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后,有无减免税优待问题。

  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房产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开始其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6、关于自用房产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事业单位的自用房产,是指事业单位的业务用房、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企业单位的自用房产,是指企业单位的生产用房和非生产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

  7、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有否面积限额问题。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论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8、关于个人营业用房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

  个人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个人房屋自营的,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原值无帐可查或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比照同类房屋的价格核定征收房产税。

  9、关于对破产企业的房产,可否免征房产税问题。

  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

  10、房管部门的房屋出租作民用宿舍的租金收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为照顾目前房管部门的实际情况,对出租作民用宿舍的房屋(不包括营业性用房和办公用房等)的租金收入。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暂免征房产税两年。

  11、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或基建单位投资建造,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是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这些房屋没有拆除仍继续使用的,从基建单位的房屋竣工、使用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12、关于房屋大修理期间,可否免征房产税问题。

  房屋大修理停用在六个月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县、市税务机关审核,可在大修理期间免征房产税(不包括季节性停产的企业)。

  13、关于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可否免征房产税问题。

  对毁损不堪使用的房屋或危险房屋,只要确实停止使用,可免征房产税。

  14、关于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公园、名胜古迹等免税单位房产中的营业用房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国家机关、军队、事业单位、公园、名胜古迹等免税单位房产中的营业用房,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招待所、商店等使用的房屋及出租的房屋均应征收房产税。

  15、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应划分清楚。按规定分别确定征免房产税;如划不清楚的一律征收房产税。

  16、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及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17、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问题。

  房产原值的计算应按照财政部[83]财会字第33号文关于检发《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办理。

  房屋包括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俱乐部、食堂、车库、招待所等及其附属的电梯、空调、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装设油饰工程等。

  18、依照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其减除幅度,可否按照房屋新旧程度和建造年代分别确定。

  根据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我省不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一律扣除百分之二十五。这已考虑到建造年代和新旧程度,因为五十年代、六十年代房屋虽然陈旧,但造价低,征税额也少;七十年代、八十年代的房屋虽然新,但造价高(征地、赔偿、拆迁费用大幅度增加),实际征税额也高,同时也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因此不宜逐户、逐房分别确定不同比例。

  19、房产税开征范围,是否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的有关税收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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