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营酒厂,有正式职工800名,生产各种白酒。年底税务检查中审查该厂“产品成本计算表”时发现9月份与12月份有“废品损失”分别30,000元和40,000元。查原始凭证,系大麦霉变报损,报损手续健全,并有有关部门签字。查账人员纳闷:该厂生产销售形势一直很好,产品、原料库存一直正常,下半年天气一直很晴朗,按常理,粮食不太可能发生霉变,即使有数额也不会太大。于是到仓库调查,仓库干燥通风设施齐全,仓库人员对霉变一事也吱吱唔唔,这显然做了手脚。再专访有关人员,了解到为迎接国庆节和中秋节,该厂9月份给职工每人发粮食白酒10瓶,12月份迎接新年发白酒12瓶。但查“应付福利费”、“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账,均未发现相应处理。面对上述事实,财务主管人员不得不承认事实,企业为搞福利,假报产品损失,将优级白酒发给了职工。 该厂福利用应税消费品,假报废品损失,不计销售收入,既偷了增值税、消费税,又增加了其他产品成本,减少了利润额,应补记销售收入, (注:该酒同期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为每瓶5元)。 (800×10+800×12)×5=88,000(元) 应补缴消费税:88,000×25%=22,000(元) 虚增的废品损失成本70,000元己销售并结转成本(假设全部售出),故不须再调整库存成本和产品销售成本。 在年底结账前,作补税及有关调整事项如下: (1)调增销售收入 借:应付福利费 102,960 (2)补提消费税(城建税略)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22,000 (3)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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